县直相关单位: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为认真做好2013年度全县事业单位年检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凡在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进行登记注册,且《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有效期截止到2013年12月31日的事业单位法人,均应参加2013年事业单位年度检验。
二、年检时间
自2013年2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止。﹙因特殊情况,经县编办同意可延长到2013年4月31日止﹚
三、年检内容
1、是否遵守国家法律 、法规和有关政策;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有无超出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的行为;自核准登记后是否超过一年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自行停止业务活动一年以上;
2、实际使用的《名称、印章、标牌》与核准登记的名称是否一致,有无擅自变更、增加名称的行为;实际的住所与核准登记的住所是否同一地址;事业单位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与实际的负责人是否一致;
3、开办资金有无大幅变化,是否继续具备承担与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民事责任能力;有关资质认可或执业许可是否继续有效;、接受捐赠、资助及使用情况是否符合《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有无抽逃、转移开办资金的行为
4、有无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行为;违约和社会投诉情况以及涉及诉讼情况;受奖惩和有关评估情况
四、年检程序
(一)各事业单位从房县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网(域名为:www.hbcz.gov.cn/420325/)编制管理--编办常规业务工作相关表格下载栏目内下载《事业单位年度报告书》。
(二)各事业单位应按照《条例》和《细则》的有关规定对本单位年度运行情况进行自查,并将本单位开展业务活动情况和年末实际情况如实填写至《事业单位年度报告书》。
(三)各事业单位将《事业单位年度报告书》送主管部门(举办单位)进行审查。经审查核实并盖章后提交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四)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在收到事业单位上报的年检材料,并做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对年检合格的事业单位后,及时进行审核,在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上加贴年检合格标志,其证书有效期顺延至下一年度年检的截止日期。对年检不合格的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做出相应处理。
五、年检须提交的材料
1、经主管部门(举办单位)审查盖章的《事业单位年度报告书》;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原件);
3、新登记和重新登记并且从事资质认可和执业许可的事业单位,还需提供有关部门颁发的有效资质认可和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六、相关要求
(一)各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充分认识事业单位年度检验的重要意义。《事业单位年度报告书》要保证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各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年度报告书》要仔细审查,认真履行对所属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职责。
(二)凡未按规定参加2012年度及以前检验的事业单位,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已自动废止,因特殊原因以前没有年检的。如符合法人登记条件,可按设立登记程序重新申请领取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证书予以收回。今年在规定的年检时间内没有年检的,该事业单位要提供延期年检书面申请,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同意,可延期办理年检手续。
(三)事业单位如出现登记事项依法应当变更而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如法定代表人、住所、业务范围、开办资金等),需先办理变更登记,然后进行年检。如事业单位被合并、撤销或转企改制,应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七、监管措施
为确保年检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中央编办、最高人民法院等国家十五个部委办局联合下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问题的通知》精神,未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年检合格并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粘贴“年检合格”标记的事业单位,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将不予办理其组织机构代码年检,银行将不予办理其单位帐户年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不予办理其社会保险年检,物价部门将不予办理其收费许可年检,机构编制部门不予研究其机构编制报告和使用人员编制事项。2013年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将按照《条例》和《细则》的有关规定,对不按时参加年检和年检不合格的单位向社会进行公告。
年检结束后,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将开展登记管理专项行政执法检查,实地检查核实事业单位年度检验中反映的情况,对于年度检验中提交虚假材料和瞒报、漏报相关情况的单位,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各单位在组织、申报年检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联系。
联系电话:3223293。
联系人:李兴美
办公地址:房县城关镇武当路35号﹙原人事局三楼﹚
房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