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县进一步规范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程序,加强机构编制集中统一管理。
一是进一步强调凡机构编制事项必须由县编办专项办理,按程序报县编委会议研究决定,其他任何单位无权决定机构编制事项。各单位在拟定地方性文件法规或规章草案时,除机构编制专项法律法规外,不得就机构编制事项作出具体规定;在制定规范性文件和起草领导同志讲话时,有关机构编制事宜,必须征得县编办研究同意,重大事项报编委会议研究决定。
二是各单位在向县委、县政府汇报工作时,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必须事先与县编办做好事前沟通,凡未经县编办研究审核并加盖印章的,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等相关单位在办理有关机构编制事项公文运转时,禁止呈报领导审阅、签批,对未按程序办理的人员按《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追究责任。
三是对各单位召开的部门工作会议、领导讲话中涉及的机构编制事项、形成的部门工作会议纪要、工作总结、各业务单位制定的行业标准,一律不作为增加机构和人员编制的决定依据。(程保国)